
公告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及「參加人辦理開放式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一、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11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68125號函辦理。
二、 配合有價證券配發錯誤更正暨發行人登錄專戶轉帳錯誤更正作業,爰修訂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配合事項相關條文,明訂相關更正作業程序,茲將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後:
(一)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銷商或其他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或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原因發生錯誤時,得向本公司申請更正,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辦理更正作業,爰增訂第63條之1第1項。
2. 明訂發行人辦理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轉撥作業,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原因致轉撥之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錯誤時之準用規定,爰增訂第63條之1第2項。
3. 明訂本公司辦理前述更正作業相關配合事項之法源依據,爰修正第101條。
(二)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1. 配合業務操作辦法增訂第63條之1,爰修正第1條明訂作業依據。
2. 為建立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於辦理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作業,發生非可歸責於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錯誤時,辦理更正之機制,爰於第49條之1訂定相關更正程序。
(三)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1. 配合業務操作辦法增訂第63條之1,爰修正第1條明訂作業依據。
2. 為避免作業錯誤,明訂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向本公司申請配發時,其配發媒體應經內部稽核人員或業務主管確認,爰增訂第6條第3項及第17條之1第3項。
3. 配合實務作業訂定過額配售作業屬詢價圈購者應撥入之帳戶為「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爰修正第14條。
4. 本公司受理有價證券配發機構申請配發更正時,得向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查明其更正原因及相關作業程序,並得就其錯誤通報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爰修訂第16條第2項。
5.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配發錯誤申請更正時,應來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述明錯誤原因及切結自負相關責任,爰修正第17條及第17條之1;另配合調整第17條條文文字及統一訂定本公司更正轉撥時點,爰修正第17條第2項。
6. 修正有價證券配發重大錯誤時,本公司及有價證券配發機構作業程序,爰修正第17條之1。
三、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以無實體發行,並以登錄及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配合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作業,爰修訂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配合事項相關條文,明訂期貨信託事業無實體發行受益憑證之相關作業程序,茲將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後:
(一) 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1. 配合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作業,增訂期貨信託事業辦理期貨信託基金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作業之規定,爰修正第80條之1、第80條之2及第80條之6。
2. 另為使業者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辦理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登錄及帳簿劃撥作業時,得依其需求選擇本公司之款項收付服務,故將簽訂契約委託辦理款項收付之規定移列後段另予規定,爰修正第80條之1。
(二) 參加人辦理開放式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1. 查期貨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之性質相同,故明定期貨信託事業準用本配合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憑證無實體作業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103條。
2. 配合第103條之增訂,原第103條規定移列第104條、原第104條移列第105條;另配合條次調整及法制作業,爰修正第102條之5。
四、 有關「業務操作辦法」、「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及「參加人辦理開放式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請至本公司網站查閱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 (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附件)。如有未盡事宜,有價證券配發錯誤更正暨發行人登錄專戶轉帳錯誤更正作業,請洽本公司股務部,連絡電話(02) 27195805轉109、456、459、377,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作業,請洽本公司業務部,連絡電話(02) 27195805轉359、264、166
各發行人及其股務代理機構、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證券承銷商、各參加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各該公會所屬會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