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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期貨信託基金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相關事宜之令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15503號

 

一、釋示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事宜。

二、期貨信託基金及專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www.fundclear.com.tw)之資訊申報網站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公告,惟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辦理書面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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