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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範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1號

主旨:

訂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之範圍。

依據: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所稱專業投資機構,係指國內期貨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信託業、保險業及銀行業;與上開事業相當之外國事業,亦屬之。

二、所稱工作項目,指從事對於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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