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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期貨信託基金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申請設置相關業務之許可申請相關書表格式。(金管會民國103年7月31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3255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347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訂定下列書件格式:

(一)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八)。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九至附件十二)。

(四)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許可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三及附件十四)。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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