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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從屬公司將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民國97年1月3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73451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428
傳真:(02)8773-441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600734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從屬公司將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司96年9月28日中信銀法託字第96200100號函。

二、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將旨揭事項公告並轉知相關單位,另請加強對信託業宣導。

正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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