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0970000911號
附件: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部份條文修正對照表
公告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之3及第11條之5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月9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74570號准予備查。
為加強證券化商品資訊揭露之即時性及減輕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因辦理各項公告業務所耗費之成本,爰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1條之3及第11條之5條文,俾供市場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