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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第51條、第55條、第56條及第47條之解釋令及公告函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27747433
傳真:02-8773415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第51條、第55條、第56條及第47條之解釋令及公告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相關解釋及公告規定,業經本會於97年1月16日分別以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號令、第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2號令至第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5號令及97年1月11日第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1號公告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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