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第51條、第55條、第56條及第47條之解釋令及公告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旨揭相關解釋及公告規定,業經本會於97年1月16日分別以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號令、第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2號令至第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5號令及97年1月11日第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1號公告發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