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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陳秋月
聯絡電話:02-27747228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0199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首揭「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業經本會於97年2月5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01990號令修正發布。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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