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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03326號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如下:

一、境外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境外基金為避險需要,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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