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一、首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2月14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0375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平衡型基金之資產,因不符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保持比率之情事者,應於發布日起1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