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紛爭調解處理辦法」修正後條文暨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如附件1,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2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05126號函辦理(如附件2)。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台灣工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行、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荷商安智銀行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