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06673號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附件。
二、本會96年1月22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60701號及93年11月18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610號公告不再適用,旨揭公告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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