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充本會97年2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037505號函說明二有關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前揭函說明二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平衡型基金之資產,因不符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保持比率之情事者,應於發布日起1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所稱不符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保持比率之情事者,係指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未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規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