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 貴公司函詢本會97年1月3日函釋受託人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之有價證券範圍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 貴公司97年1月30日中信銀法託字第97200021號函。
二、本會前於97年1月3日以金管證三字第0960073451號函釋從屬公司將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先予敘明。
三、按 貴公司96年9月28日係函詢受託人可否出借公司法第179條規定之無表決權股份,本會爰作成前揭函釋,故不得出借有價證券之範圍自以該條為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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