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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釋有關受託人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之有價證券範圍。(民國97年2月29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05916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428
傳真:(02)8773-441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7000591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本會97年1月3日函釋受託人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之有價證券範圍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7年1月30日中信銀法託字第97200021號函。

二、本會前於97年1月3日以金管證三字第0960073451號函釋從屬公司將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先予敘明。

三、按 貴公司96年9月28日係函詢受託人可否出借公司法第179條規定之無表決權股份,本會爰作成前揭函釋,故不得出借有價證券之範圍自以該條為限。

正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撿查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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