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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示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第三款所定之「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東名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70071365號

 

釋示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第三款所定之「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東名冊」,如發起人係股票在外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所提供之股東名冊,得以該公司依當地法令規定應提供者為準。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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