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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回復本會有關證券化商品還本付息實務作業之意見說明。(民國97年3月4日中證商電字第0970000388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復興南路2段268號6樓
聯絡人:劉沂旻
聯絡電話:(○二)二七三七四七二一
電子郵件:iminliu@mail.cs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發文字號:中證商電字第09700003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貴會函詢本公會有關證券化商品還本付息實務作業之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公會第4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並復 貴會96年7月5日中託業字第0960000445號函。

二、本公會意見如下:

(一)爾後新成立之證券化案件,若以集保結算所擔任受託還本付息作業機構,則以還本付息決定基準日次一營業日為付款日。

(二)因已發行之證券化案件更動付款日需召開受益人大會,建議仍依現有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約定辦理。

(三)為使市場作業模式一致性,應告知證券商(安排機構)與受託機構,未來之證券化案件,付款日訂於還本付息決定基準日之次一營業日。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理事長 黃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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