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2條第6項受境外基金機構委任於國內辦理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前,應先確認其投資標的是否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以符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6款之規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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