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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於國外募集投資於國內或於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外或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規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70004790號

 

一、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於國外募集投資於國內或於國內募集投資於國外或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之相關規範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於國外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內者,應逐案取得中央銀行同意函後,向本會申請核准;另該期貨信託基金僅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並應以美元為之,且應依「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二)期貨信託事業申請於國內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國外者,期貨信託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件一式二份向本會申請,再由本會逐案洽請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之。

(三)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

1. 首次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中央銀行規定檢具申請書件,先向該行申請許可後,再向本會申請核准募集 發行;嗣後該期貨信託事業再申請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時,毋須逐案洽經該行同意。

2. 應為開放式基金,且其從事之期貨交易或投資之有價證券,應以外幣計價為限;另其投資國外之外幣有價證券部分,應依本會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七字第0九六00七四九一一三號令規定辦理。

3. 發行幣別限人民幣以外之幣別。

4.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期貨信託基金所選定幣別開立獨立之外匯存款專戶,有關各該期貨信託基金結算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均應以該專戶存撥之;另因外幣計價期貨信託基金結算交割款項之收付均以外幣為之,其結匯事宜應由期貨信託基金申購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亦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帳戶轉帳支付。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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