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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檢附書件部分內容。(民國97年3月27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12605號函)(依民國97年6月10日金管證一字第 097002873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機關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林孟衛
電話:81013708
傳真:81013601
電子信箱:1099@tse.com.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00077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檢附書件部分內容,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27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12605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該會96年6月1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25703號令修正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該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各外國發行人自即日起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應依修正後內容辦理。修正內容請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fscey.gov.tw)。

正本:

各證券承銷商、新加坡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美德向邦醫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東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金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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