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2條、第11條、第24條之1、第29條、第30條及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准予照辦,請 查照。
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97年4月8日中信顧字第0960011212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