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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2條、第11條、第24條之1、第29條、第30條及第4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陳先生
聯絡電話:(02)27747134
電子郵件:cly@sfb.gov.tw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1614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

所報「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2條、第11條、第24條之1、第29條、第30條及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乙案,准予照辦,請 查照。

說明:

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97年4月8日中信顧字第0960011212號函。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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