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首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5月2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7963號令、97年5月2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79631號令、97年5月2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7963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