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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2日修正發布施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電話:(02)2774-7188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17963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條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首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5月2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7963號令、97年5月2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79631號令、97年5月2日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7963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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