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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補充規定。(民國97年5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8977號令)(依民國99年3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07791號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18977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97年5月12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89761號令修正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七年度稽核計畫,並將上開修正內容於本準則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通過。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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