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18977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97年5月12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89761號令修正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九十七年度稽核計畫,並將上開修正內容於本準則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提報董事會通過。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