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19251號
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一、第二條第七項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及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第十條第一項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閒置資金存放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tw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3級(含)以上。
二、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購買之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但國庫券不在此限: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3級(含)以上。
三、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應符合第一點所列任一長期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
四、現行全權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及範圍不符合第二點及前點規定者,應於本公告發布日起半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五、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五八七八號公告停止適用,本公告自即日生效。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