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24230號
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含)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 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含)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含)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tw級(含)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3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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