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700202972號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該債券須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並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出國
副主任委員 張秀蓮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