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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32條第2項第2款,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之信用評等規範,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700202972號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外國債券投資,該債券須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並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出國

副主任委員 張秀蓮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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