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700202973號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之主辦會計毋須具備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稱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資格條件。另其如同時具經理人身分,毋須具備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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