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161514號
檢送本會97年6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6151號令及97年6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61511號令各乙份,請 查照並將說明一及二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
一、旨揭本會97年6月6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16151號令業已刪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流動性資產比率下限之規定,是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合理有效之流動性控管措施。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擬採用短期借款作為流動性之支應機制時,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明相關規範。旨揭令發布前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採用借款機制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得免召開受益人會議。
三、請 貴公會針對基金流動性研訂相關控管預警指標及異常資訊查核之標準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