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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部分條文修正。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羅斯福路一段7號4樓
聯絡人:林淑鈴
02-23515299分機225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1 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098000066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條文及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2,請 查照。

說明:

本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6月23日金管銀票字第09700523810號函(附件3)指示修正後准予備查。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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