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信託業者執行主管機關函釋「從屬公司將所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不得將前揭股份出借」之應行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6月18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30554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信託業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誤將「無表決權」股份辦理出借,爰轉知應行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信託業者辦理出借業務時,應先洽信託人出具承諾書或切結書,聲明其與信託股票之發行公司並無從屬、控制關係,且嗣後信託股票之發行公司因持股增加,致與信託人之關係轉變為控制、從屬關係時,應即時通知信託業者。
(二) 基於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證券,皆屬上市上櫃證券,信託業者應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財務報告書項下母子公司合併報表,查詢信託人與信託股票之發行公司間有無從屬、控制關係。若有從屬、控制關係即不得辦理出借。
(三) 惟信託人提出足資確認已不具從屬、控制關係之具體事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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