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31213號
公告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信託業、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
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換發營業執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及審查報告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五。
二、信託業、保險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申請書、聲明書及審查報告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八。
三、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協助推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換發營業執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及審查報告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九及附件十。
四、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三八五號公告有關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之格式部分及本會九十六年四月三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一二二○四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