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陳本會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備之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行為準則」名稱修正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行為準則」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全部條文影本如後附,請 查照。
依據金管會97年7月18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3350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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