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更正本會97年7月29日中信顧字第0970006919號函所檢送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事業兼營者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行為準則」第二條第一項條文內容,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8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33503號函暨97年7月31日電話指示辦理。
二、更正後之第二條第一項條文內容如下:「本準則為業界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事業(以下簡稱事業)及其從事投資研究分析或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業務人員或相關人員均應確實遵守。」
三、有關旨揭行為準則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全部條文可自本會網站/投信投顧法/相關規範/自律規範中查詢。
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兼營投信投顧業務者、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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