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會依 鈞會指示為落實境外基金短線交易之防制,爰與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達成之共識詳如附件,請 酌參。
依據本會97年8月1日第4屆第5次境外基金業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暨復 鈞會96年5月31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185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