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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為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將於98年1月11日施行,請提前因應函文。(民國97年8月11日國健教字第0970700520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函
 
地址:40873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5樓
連絡人:葉名哲
電話:02-29978616#414
電子信箱:payton@bhp.doh.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國健教字第09707005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附件1.菸害防制法、附件2.促進民眾健康的菸害防制法新規定、附件3.菸害防制法單張、附件4.各縣市衛生局聯繫名單及資料光碟乙片
 

主旨:

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將於98年1月11日施行,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提前因應並廣為週知,請 查照。

說明:

一、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閑娛樂之室內場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及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菸;另禁菸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違者行為人最高罰鍰1萬元,場所負責人者最高罰鍰5萬元整(詳附件1)。

二、惠請 貴會轉知所屬下列事項:

(一)各禁菸場所負責人請於入口處張貼明顯禁菸標示,若有需要禁菸貼紙、單張或海報,請逕洽各縣市衛生局或上健康九九衛生教育網(網址:http://www.health99.doh.gov.tw)登記索取。

(二)若有定期或不定期發行刊物(含電子報),請參考「促進民眾健康的菸害防制法新規定」文章及單張內容宣導並公益刊登,廣為週知,詳附件2、3。

(三)請協助於各禁菸場所以LED或跑馬燈方式,公益宣導下列建議標語:

1、98年1月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20字)

2、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告場所禁菸(23字)

3、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告場所禁菸,違者最罰一萬(31字)

4、菸害防制法新規定,98年1月11日起,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及公共場所禁菸,負責人未設置禁菸標示最高罰五萬,違法吸菸者最高罰一萬(59字)

(四)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研習或訓練,各縣市衛生局將可配合派員前往說明菸害防制新規定,建請多加利用。

(五)「菸害防制專區」(網址http://tobacco.bhp.doh.gov.tw/)提供最新菸害防制相關訊息,歡迎主動上網瀏覽並加入網頁連結。

(六)各縣市衛生局禁菸貼紙、海報、單張等文宣品索取或登記安排菸害防制法新規定說明服務電話,詳附件4。

三、請 貴會提供會員名冊(含會員名稱、連絡電話及地址),並Email至payton-no1@bhp.doh.gov.tw,俾便日後聯繫或通知菸害防制法相關訊息。

四、檢送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宣導單張及禁菸紙各50份,請協助分送貴會會員;另附菸害防制法新規定相關資料光碟乙份,請 參考。

正本:

全國性工業及商業工會團體等計199家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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