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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函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11月28日研商「如何落實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應將契約正本給予各契約當事人」相關問題會議決議,應依決議第二點及第三點辦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民國97年12月11日銀局(三)字第09700489090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銀局(三)字第097004890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11月28日研商「如何落實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簽訂契約時,應將契約正本給予各契約當事人」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責請各金融機構應落實交付契約正本予消費者乙案,請轉知會員機構切實依會議決議第二點及第三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7年12月3日消保法字第0970010927號函送旨揭會議紀錄辦理(該函諒達)。

正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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