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70056825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如附件一)、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如附件三)。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