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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及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金管會民國103年7月31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253255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70056825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審查表(如附件一)、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如附件三)。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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