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條 第24條(贈與稅申報期限)
釋示函令標題 以存入零存整付贈與者以分年存入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據報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零存整付信託資金,究應以期滿之信託本金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一案,核復如說明。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及同法第24條第1項「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規定,贈與人將財產贈與他人,有關贈與財產總值之認定,自應以贈與行為發生之年度為準,而不能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財政部71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0915號函)
款(類)次 0
則次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