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主題 |
---|
92/12/31 | 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相關規範。 |
92/12/18 | 茲重申信託業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
92/12/16 | 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為央行金融統計,訂定有關信託業募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相關統計報表,請 各會員單位於發行並開始募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起,配合辦理。 |
92/12/11 | 票券金融公司應擔任創始機構,為增強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持有之該等證券非屬票金法第四十條所稱投資債券。 |
92/12/11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其利息所得之扣繳可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第三目及第三條第四款但書之規定辦理。 |
92/12/03 |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推展行為規範。 |
92/12/02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92/12/02 |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及「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
92/12/0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限制。 |